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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被淹疑石场排洪不当所致 主人诉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3-09-17 14:20:27


    本网讯(农群惠 林荣先)  广西那坡县德隆乡一个位于采石场下方的木苗圃,在一次暴雨中被洪水淹埋,造成经济损失30多万元。苗圃老板认为是采石场排洪不当所致,遂状告采石场,结果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法律的支持。2013年9月17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代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了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初,李垣从他人手中受让蒙海采石场,经营片石、料石、石粉加工销售,当时办理了各项开采手续。2012年3月,池芳则在采石场下方的公路下面租群众的11.7亩田经营苗圃,主要经营松木苗培育。2012年6月4日晚至5日,那坡县突降暴雨过,降雨量达98.9毫米,造成多处山洪暴发。采石场的石场附近亦暴发山洪,并形成泥石流冲下下方的公路,造成公路中断,同时部分泥石流淹埋了池芳苗圃的部分营养杯松木苗。因公路中断,采石场则派出一台挖掘机在其采石场挖水沟排涝,并派一辆铲车在公路上铲推泥石流。当时池芳认为采石场的上述行为导致更多的泥石流冲下其苗圃,遂向县信访局反映。6月13日,县信访局责成德隆乡人民政府派员出面调解,当时采石场就认为是自然灾害造成池芳苗圃被冲,不是其采石场的责任,不愿意赔偿,调处未果。池芳遂于2012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与书记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并拍照取证。2012年7月12日,县林业种苗站根据池芳的申请,派员到实地调查池芳苗圃的损失情况。2012年9月20日,根据池芳的申请,那坡县人民法院委托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池芳的苗圃损失进行价格评估,2012年10月31日,百色市价格认证中心得出鉴定结论:评估池芳的苗圃实际损失为399092元。

    庭审中,采石场坚持认为池芳的苗圃是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该损失后果与其采石场无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池芳的任何损失;而池芳对因果关系问题,除了提供证人黄丽一份证言和几组苗圃被淹埋后的现场相片外,没能提供证明采石场的行为与苗圃受灾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进行证明。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池芳的诉讼请求。

    池芳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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