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我国婚检制度的冷思考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9-17 14:07:24
2003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最引人注目的是把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其被认为是公权力从私权利退出的表现,是人文关怀的体现。实行自愿婚检以来,导致婚检率直线下降,甚至接近冰点,新的问题也浮出水面,使婚检一度陷入尴尬的境地。 一、婚检制度的追溯 我国的强制婚检起源于1986年卫生部、民政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婚姻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于婚前健康检查做出的具体规定。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婚检制度,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1995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强化了婚检制度。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取而代之的是婚姻当事人的自愿婚检。 二、婚检率下降的危害 1、不能及时发现疾病隐患 婚检可以检测出婚检者是否患有遗传疾病、传染病、精神病和重要脏器疾病及生殖系统发育障碍或畸形,如果不婚检就不能发现疾病隐患,对于遏制性病、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播造成不利影响。 2、不能预防出生缺陷,不利于优生优育 婚检是优生优育的第一关,它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和残疾的一道重要防线。如果不进行婚检,一些遗传性的、传染性的疾病可能通过母体传染给胎儿。 3、不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知情权,通过婚检,可以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做出结婚与否或生育与否的选择,从而避免婚后矛盾的产生。一方隐瞒自身的疾病与对方缔结的婚姻很可能因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而被认为是无效婚姻。不实行婚检可能增加婚后纠纷的发生,不利于提高婚姻质量。 4、增加家庭、社会的经济负担 忽视婚检造成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利于家庭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也给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三、婚检率下降的原因 1、国家取消强制婚检是直接原因。 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制度,尊重了个人隐私权,但导致婚检率持续下滑,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2、对婚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对我国《母婴保健法》的普法宣传不到位,人们对遗传病的危害性认识不深,对婚检的重要性意识不够。 3、婚检的权威性不大。 婚前医学检查跟新生婴儿缺陷率到底有没有必然联系,是一个没有经过严密论证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部门可以拿出权威答案,所以,更多的人认为婚检没有什么必要,如果婚后生育,就选择在怀孕前后检查身体,这样对控制新生儿缺陷率会更有意义[1]。如果官方判断婚检率下降导致了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的上升,就应该用有依据的事实,说服群众自愿参加婚检。 4、婚检机构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 部分婚检机构在婚检的时候,存在服务质量差、检查走过场、不注意保护婚检对象的个人隐私、搭车收费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新婚夫妇的婚检积极性,是造成婚检率下降的重要原因。 5、婚检程序繁琐,耗费时间。 由于婚检程序繁琐,等待检查结果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这给乡镇或偏远地区的婚姻当事人带来麻烦,很多人不愿意参加婚检。 6、婚姻当事人认识错误。 对于正处于热恋阶段的人而言,参加婚检是对对方的不信任,认为既然选择了对方,就应该信任对方,没有必要参加婚检。 7、实行婚检收费制度。 有些地方政府对婚检实行收费制度,虽然费用不算太高,在一般的城镇居民承受范围之内,但对于贫困地区的人或者生活处于困境的人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了节省开支而逃避婚检。 四、建议 1、实行自愿婚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实行免费婚检。 自愿婚检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应实行自愿婚检制度。对于发展比较落后、地方财政比较紧张的地区,可以考虑由中央政府进行补贴、实行免费或者低费的婚检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做到专款专用[2]。 2、加强文化、道德、法制等宣传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以及法制观念。 通过正确的宣传和引导,加强人们的卫生健康意识,使其了解婚检,让每个结婚的公民意识到婚检是自己的权利,本着对对方、对家庭、对后代负责的态度进行婚检,使婚检成为人们自觉地行为。树立珍爱生命,关爱他人,忠爱家庭的理念。 3、规范婚检机构的行为。 应当调整婚检机构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在服务中认真负责,对不符合工作规范的行为进行不断的改正与调整。在婚姻登记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设立婚检和生育咨询部门,为登记结婚的新人以及计划生育的父母提供咨询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注意对婚检人隐私权的保护,取消婚检定点医院,引入竞争机制,以更好的提高婚检机构的服务行为质量[3]。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对《母婴保健法》中强制婚检的规定做出修改,使其与《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列》一致,保证法律规范内部的统一性。同时对于《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种类,建议有关立法机关组织医学、法学专家明确其范围,从而使婚检部门和婚姻当事人有法可依[4],以法律的形式强化婚前医学检查这道防线,在法律上给予婚前医学检查明确的定位、定性。 5、婚姻登记、疾病预防控制和计生机构等多部门密切配合。 对不愿参加婚前检查者,可不影响结婚登记,但要将其在婚姻登记处记录的有关材料转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生机构,在其婚后申请生育指标时必须补上遗传性疾病和传染病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准予办理生育指标[5]。 【注释】: [1]罗天梁《全国婚检率不足3%引发的思考》,载于金羊网 [2]孙晋富《关于婚检制度变革的思考》,载于http://www.lw23.com [3]《婚检从强制到自愿引发的思考》,载于法律教育网 [4]《婚检从强制到自愿引发的思考》,载于法律教育网 [5]《衡阳婚检率下降的调查与思考》,载于http://www.women.org.cn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