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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不明 法官释法原告主动撤诉
发布时间:2013-09-22 11:44:51


    本网讯(赵俊伟)  拿着乡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要求清除土地上障碍物。可谁料,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四至不清,范围不明,竟成了一纸空文。9月22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王名俊主动申请撤诉。

    王名俊宅基后有一处坑塘,其使用多年后拉土填平。后来,因该相近区域发生纠纷。2011年,王名俊向乡政府申请确权,乡政府作出决定,霍现民排除妨碍物。而霍现民一直拒绝搬出争议区域,经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名俊遂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霍现民辩称,乡政府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申请行政执行,而非提起民事诉讼。乡政府的处理决定没有明确“四至”,没有灰桩,争议范围具体多长多宽并没有说清楚,属于确权不明。争议的地方是被告也垫有土地,不能不经法定程序直接规划给王名俊。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到双方争议地点进行了实际勘察,发现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确权,于是,耐心做起了王名俊的思想工作,向其解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确权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尽管乡政府对争议区域做了决定,但对区域范围没有明确,属于确权不明,其应寻找别的途径解决。

    经过耐心的解释,王名俊最终主动申请撤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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