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假冒香港人投资诈骗三万多获刑3年8个月
发布时间:2013-09-22 09:47:55


    本网讯(蒋德春)  日前,一起用假身份证假冒香港人投资的诈骗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被告人郑勇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间,被告人郑勇使用一张姓名为郑胜利,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田心东路280号的假身份证,自称是香港人,在广东做生意,骗取了田林县女子黄美的信任。被告人郑勇以想娶黄美,要见家长为由来到黄美家中,认识了黄美的父亲梁大发,了解到梁大发认识一名田林县退休干部陈德金。后被告人郑勇假冒陈德金,用手机与梁大发联系,编造郑胜利经济实力雄厚,并投资给其做生意等虚假事实,叫梁大发要求郑胜利投资做生意。梁大发信以为真,便联系被告人郑勇假扮的郑胜利,被告人郑勇假装同意出资给梁大发做生意。同年5月初,被告人郑勇用郑胜利的身份,以投资的港币兑换成人民币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梁大发6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郑勇又以陈德金的身份,谎称郑胜利遭遇车祸死亡,郑胜利的父亲郑文华决定投资2.3亿元港币给梁大发种植茶果树,需要手续费等为由再次骗取梁大发28480元人民币。被告人郑勇将所骗得的共计34480元人民币用于挥霍。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郑勇挥霍剩余的7546元人民币并退还被害人梁大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勇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大部分无法返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