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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敲诈乡村小超市 退还钱款被判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9-22 11:22:41


    本网讯(刘斌 覃小燕)  9月15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害人莫勤烨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下任屯经营一家超市。2012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兰欢等人在超市内赌博,因几斗嘴的话,而引发纠纷。被告人兰欢与被害人莫勤烨两人越吵越凶,突然,兰欢就直接上前抓伤莫勤烨脖子和手臂,随后其便打电话通知兰景、韦笑骏等十多名当地村民到超市找莫勤烨说理。莫勤烨见对方人多遂跑出超市后,他联系了覃空、覃桑等人到超市帮忙照看。覃空等数人来到超市门外时,见围堵的人数众多,便转身离开。兰欢等人看见后,知道是莫勤烨叫来的人,于是十几个人捡起地上的木棍和石块去追打覃炳空等人。

    过了一会儿,被告人兰欢返回超市,通过房东兰蒂电话通知莫勤烨回来,兰欢就以自己被莫勤烨打伤,兰景、韦笑骏在追打莫勤烨喊来帮忙的几个朋友过程中受伤需要治疗为由,向其索要5000元人民币作为医药费,并威胁莫勤烨不赔偿以后就不能在当地开超市。两人经过协商,莫勤烨答应给兰欢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兰欢得钱后分给韦笑骏300元、兰景200元作医药费,剩下的钱用于挥霍。随后,莫勤烨便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案后,被告人兰欢及其亲属赔偿给被害人莫勤烨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欢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案后,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退还了被害人的财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兰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亦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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