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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组织卖淫 广西“同命鸳鸯”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13-09-22 10:01:36


    本网讯(卢春燕)  “夫唱妇随”,被告人周长宁、姚晓夫妻二人共同组织卖淫,最终难逃法网,双双领刑入狱。近日,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周长宁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姚晓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周长宁先后将蓝某某、张某、邱某、潘某某等人诱骗(其中蓝某某、潘某某先由姚晓以去外地游玩、工作为由哄骗出来)带至山东省济南市、德州市等地,将她们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扣下并用威胁恐吓等方式组织她们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周长宁负责联系卖淫场所、接送她们,被告人姚晓受被告人周长宁指使对她们进行看守、哄骗。蓝某某、张某、邱某、潘某某等人卖淫所得的钱由被告人周长宁收取,除了租房、吃穿等日常开支外,全部被周长宁占有挥霍。

    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长宁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姚晓为他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长宁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且组织卖淫的被害人中有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周长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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