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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贼心惦记通信电缆 男子伙同他人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23 09:38:37


    本网讯(范跃胜 郑纬云)  严文曾因犯罪入狱5年,出狱后,没想着洗心革面,反倒还想不劳而获,竟然打起了通信电缆的主意,企图通过盗割电缆换钱。谁曾想,这已不是普通的盗窃行为,而是危害到公共安全。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严文有期徒刑一年。

  2011年8月23日晚上,囊中羞涩的柳强(已判刑)向被告人严文提议一起去偷电缆线,严文表示同意。当日凌晨2时许,二人携带钢丝钳、菜刀等作案工具,驾驶租来的2000型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206国道余江县某路段的高速公路料场,柳强用钢丝钳盗剪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余江电信局)正在使用的电缆三根(200对、100对、30对各一根),严文在下面收线。当严文、柳强将盗剪下的电缆线搬入桑塔纳车后备箱驾车逃离时,被赶到现场的余江县电信局工作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柳强。经鉴定,此次被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649元,盗割行为造成中童局宽带至余江网关局全阻及余江ZX网关至鹰潭纯汇局部分电路中断约5小时10分,影响到用户电话至余江关口局的网间通信,造成网间通信中断26个小时。

  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严文主动到余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文退缴赃款5649元,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余江县电信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文伙同他人盗割电缆线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严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主动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严文的以上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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