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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帮岳父卖房后据已为 岳父求返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23 14:37:44


    本网讯(谷原忠)  受岳父之托卖房却将房款据为已有,索要款项却说为亲情债。2013年9月23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委托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程志超偿还所欠其岳父原告姜超卖房款150万元,并支付50万元的自应还款日2012年6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100万元的自2013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姜超系被告程志超的岳父。2005年至2007年期间,原告姜超曾委托被告程志超销售房屋,因经济事宜,被告于2010年5月29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姜超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于2012年6月29日还伍拾万元整,余额于2013年1月26日前还清,如有违约利息按法院最高限额执行,此日以前所有由程志超给姜超签的欠条均无效。因欠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5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应还款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期间的利息。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欠条中签名和手印均非本人所为,并不存在欠原告的钱,是为了取悦自己岳父高兴而为其书写的假欠条。

    庭审中,被告对欠条中签名及手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机构依法鉴定,结论为欠条上欠款人一栏内程志超签名与提供的样本上程志超的签名系同一人书写,指印也系程志超所留。”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姜超提交的欠条欲证明其与被告程志超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程志超虽对该欠条中签名及手印均有异议,但经依法鉴定可知欠条中签名系被告程志超本人书写,手印也系其所留。因此,此欠条足以证明原告姜超与被告程志超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程志超辩称其是为了取悦亲情,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不予采纳。被告程志超应按其承诺的还款时间向原告履行偿还款项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双方约定“按法院最高限额执行”,因此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并不明确,故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依相关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此,被告按应还款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利息。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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