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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丹一水电厂正副厂长受贿百余万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3-09-24 14:11:44


    本网讯(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一水电厂厂长、副厂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非法收受与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关系户”财物后,就对“关系户”多加关照,为其谋取利益。二人自2009年以来疯狂敛财,共收受贿赂110多万元,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9月24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由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伟、徐承清涉嫌受贿一案。

  2009年以来,南丹县大厂水电厂长林伟、副厂长徐承清利用职务便利,在与柳州金同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提供支持和帮助,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贿赂款,其中林伟个人收受贿赂款455000元,徐承清个人收受贿赂款413000元。2011年4月9日,柳州汉德机电公司毕某为表示对被告人林伟、徐承清在生意上的关照,将73000元通过工商银行汇款到林伟工行账户5309879218009490上向林伟、徐承清行贿。林伟收到该贿赂款后,将其中的36000元分给除承清,余款37000元林伟据为己有。另查明,2009年以来,岑某为在大厂水电厂揽到更多的工程、谋取更多利益及在工程中顺利通过验收,得到被告人林伟的帮助及照顾,先后五次向林伟行贿共计10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伟、徐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林伟个人收受贿赂款657000元,徐承清个人收受贿赂款44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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