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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购房未过户 一朝税改急坏买房人
发布时间:2013-09-25 11:51:04
本网讯(谌志卫 吴琦) “国五条”出台后,过户风潮起,由此引发的纷争频发。9月24日,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2年7月,原告潘有勇夫妻俩以20600元的价格从被告曹建明手中买下了一套住房。该套住房系被告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经审批合法建造的卖给本单位职工的商品房,由被告缴付70%房款,享有30%优惠产权,且在房产证上标明优惠字样。为了省钱,原告购买房屋时未向相关部门补交该房屋30%产权费用,也未提出办理过户手续,一直居住至今。近来听闻国家将调整二手房交易税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协助过户,被告因对原告推延时间过长不满均以没空相拒。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先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9月24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被告曹建明协助原告潘有勇向有关部门补齐应缴费用;被告曹建明十日内协助原告潘有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后原告潘有勇补偿被告曹建明人民币60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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