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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十年后卖家后悔诉请拆迁安置补偿款被驳
发布时间:2013-08-16 11:04:48


    本网讯(桂宝珊)  东乡刘华夫妇十年前将房屋低价转让出售给邻居李梅,十年后该房屋因县城城市建设及规划要求拆除,房屋购买方李梅获得一笔拆迁安置补偿款。刘华夫妇对当初将房屋低价出售后悔不已,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仍是房主为由诉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2013年8月13日,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刘华夫妇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华夫妇本系浙江义乌市人,在职期间住于东乡县化肥厂生活区内,退休后搬回老家居住。2003年9月将东乡县化肥厂生活区内的房屋以2700元的低价出售给当时的邻居李梅,因双方种种原因未办成过户手续,仅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付给李梅。2012年东乡县城为城市建设及规划要求,对东乡县化肥厂职工生活区进行征收,其中包括该房屋。刘华夫妇听闻此消息,对当初低价出售房屋后悔不已,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起诉至东乡县人民法院,要求东乡县房管局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给付给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原告刘华夫妇已将诉争的房屋以2700元的价格出卖给了被告李梅,李梅已付清购房款,并在购买的房屋里居住至今,原告已将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了被告,虽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妨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进行处置,与房管局签订房屋证书与安置补偿协议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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