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结伙抢劫潜逃17载 办理身份证时被抓获
发布时间:2013-09-25 09:04:52


    本网讯(何徽)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犯罪嫌疑人17多年的抢劫案,犯罪嫌疑人李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

    1995年8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斯伙同陈晓进(已判刑)、米强(不起诉)、林青(另案起诉)等四人在浦北县六硍镇市场饮酒后,在六硍镇六硍街公厕附近将看病回家途中的林大梅强行拦截,并将曾摔倒在地上,劫走曾的人民币二元及价值人民币二千多元的金戒指一枚。当日早上,四人将金戒指拿到玉林市兴业县城隍镇销赃,得款950元,四人均分。案发后,被告人李斯一直在逃。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时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发生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之前,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但没有罚金,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并处罚金。1979年和1997年刑法均规定抢劫构成犯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1997年刑法规定并处罚金,但是罚金刑是附加刑,且1997年刑法删去了1979年刑法中对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因此,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有利,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被告人李斯的行为触犯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斯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对其伙同陈晓进等人一起当场采用暴力抢劫林大梅的主要事实没有供述,但庭上承认自己参与了抢劫的事实, 可认定被告人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