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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等5人强奸案今日一审宣判 微博直播
作者:曹少年   发布时间:2013-09-26 09:06:58


    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法院将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8月28日和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李某某当庭否认殴打杨某,否认与其发生性关系。

    北京法院网25日下午发布消息称,宣判后,海淀法院将就案件审判情况召开新闻通报会。会后,海淀法院相关人员将通过人民网等与网友在线交流。届时,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微博将直播该案宣判、新闻通报会和网络访谈情况。

    5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期间,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后查明李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查完毕,并决定受理该案。

    7月22日,李某某等5人涉嫌轮奸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举行庭前会议。因此案涉及4名未成年人,属于个人隐私性质,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均不向媒体开放。8月20日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8月28日和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在本市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被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道歉。李某某当庭否认殴打杨某,否认与其发生性关系。

    9月11日,海淀区法院收到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提交的《再次开庭申请书》。申请书要求针对李某某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并提出被害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多项申请。9月12日,海淀法院依法驳回该申请。

    案情回顾

    2013年

    2月19日,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案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2月20日,警方将涉案人员李某某等五人全部抓获,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3月7日,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期间,为完善证据,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6月26日,李某某代理律师请辞。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提起公诉。

    7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

    7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召开庭前会议。

    8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李某某等五人涉嫌轮奸案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8月28日和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相关法条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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