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同族兄弟因土地纠纷动拳脚 打人者赔钱又受罚
发布时间:2013-09-27 09:24:12


    本网讯(冯艳 黎东东)  两名男子本是同族的兄弟,因为建房而对土地“寸土必争”,由此引发了拳脚相向的暴力行为。而一时的冲动与鲁莽付出的将是沉重的代价。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志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汉宁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6元。

    2013年1月29日8时30分,浦北县福旺镇某村委的农民孙汉宁捣毁了孙志宁在双方纠纷土地上铺设的水泥地板,两人在捣毁现场发生争执。争执几分钟后,孙汉宁往家方向走,孙志宁尾随在后要求孙汉宁恢复水泥地板,但孙汉宁没有答应。当两人走到李良科住宅旁时,孙志宁用拳头打了一拳孙汉宁头部,并用手将孙汉宁推倒在地上,接着孙志宁骑坐在孙汉宁肚子上用手叉住孙汉宁脖子。几分钟后,孙志宁从孙汉宁的身上离开,随后还用脚踢打孙汉宁的肚子和右脚,致使孙汉宁右小腿腓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汉宁所受伤害为轻伤。

    被害人孙汉宁受伤后,于2013年1月30日到浦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孙汉宁右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于2013年1月3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464.6元 。出院医嘱:加强营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志宁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可对被告人孙志宁酌情从轻处罚。孙汉宁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2334元。鉴于本案人身损害赔偿因邻里纠纷而引发,是双方不克制所致,被告人孙志宁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本案的损失应按1:9分担,即被害人应自负10%的损失,被告人应赔偿90%的损失,即2100.6元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