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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欠债互相推诿 法院判决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3-10-08 11:19:01
本网讯(舒岷)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孙一昕、董斌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黄奇货款人民币50000元; 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两被告孙一昕、董斌华在靖安县合伙经营床上用品,货源由原告黄奇先有偿提供,在业务往来中,经双方结算,两被告累计共欠原告货款50000元, 2012年7月15日,由被告孙一昕、李海梁两被告共同签名认可出具欠条1份,欠到原告货款5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但由于两被告相互推诿直至避而不见,催促还款未果,酿成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出具所欠原告货款的欠条真实、合法、有效,两被告所欠原告货款50000元属实。两被告共同签名认可出具的欠原告货款50000元的欠条,应由其两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要求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还款起止时间,以事实不符,故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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