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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敲诈勒索“奸夫”不成殴打捆绑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08 10:51:20


    本网讯(莫小辉)  一男子怀疑他人与自己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就伙同两同伙向他人索要钱财,钱没要到为了泄愤,就将被害人一顿毒打,还用面包车将其拉运到荒山野林中并捆绑在树木上。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曾盛忠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曾繁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曾庆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曾盛忠、曾繁强、曾庆雄等人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北镇凤溪路口李佳鹏开设的砖厂,以李佳鹏与被告人曾盛忠妻子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为由,对李佳鹏敲诈勒索钱财未果,后将李佳鹏强行拉上一辆面包车带到富阳镇“廖角岭”(地名)进行威胁,随后三被告人又将被害人李佳鹏带到富川高中对面“二仔岭”(地名)林地处,对被害人李佳鹏进行殴打并将其捆绑于树上后离开。同日23时许,被害人李佳鹏挣脱捆绑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凌晨,被告人曾盛忠、曾繁强、曾庆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害人李佳鹏对被告人曾盛忠、曾繁强、曾庆雄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盛忠、曾繁强、曾庆雄结伙使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曾盛忠、曾繁强、曾庆雄对被害人李佳鹏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盛忠起组织、纠集作用,被告人曾繁强、曾庆雄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曾繁强、曾庆雄相对被告人曾盛忠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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