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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程款6年不还 提诉讼时效抗辩被驳
发布时间:2013-10-08 13:58:04


    本网讯(胡正民 赵凤莲)  被告拖欠工程款6年之久,还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原告举出每年上门催款的证据,最终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2013年10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诉讼时效之争的纠纷,判决债务人偿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22083元。

  2007年7月5日,原告曾大历与被告星光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包工包料承建星光公司原料仓库工程,承包价格为2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工程款8万元,余款12万元在工程交付之日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并将仓库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星光公司一直拖欠余款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于2013年1月11日将该星光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星光公司辩称,其欠原告工程款12万元属实,但双方合同成立及原告完成工程都是在2007年,原告于2013年起诉,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曾大历提供的催收通知、通话记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原告每年春节前后均有向被告催收工程款之事实,其催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该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催要的时间重新计算,未超过2年。被告星光公司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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