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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甩车外遭二次撞击 身份转化为第三者
发布时间:2013-10-08 16:29:48


    本网讯(余铜南)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乘客曾燕平从车上被甩出后,被车左后侧二次撞击受伤后,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第三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吴岷恩造成原告曾燕平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给原告曾燕平人民币299934.46元。

    2012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吴岷恩驾驶出租车由独城往丰城方向沿富硒路行驶至丰高线交叉路口时转弯失控造成撞树翻车,乘客即原告曾燕平受伤后又被从车上甩出,被车左后侧二次撞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原告曾燕平先后三次在丰城市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124天,用去医疗费69123.19元。2012年8月21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被告吴岷恩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曾燕平不负责任。2012年12月27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法医学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曾燕平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一处(交通事故参与度为25%),九级伤残一处(交通事故参与度为100%);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玖万元;评定其休息期为18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原告曾燕平为此支付鉴定费2400元。被告吴岷恩驾驶的出租车车主为被告超凡出租汽车公司,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审理中,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分歧较大,致使无法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而“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的肇事车辆撞树翻车,造成原告曾燕平从车上甩出,被车左后侧撞击,即曾燕平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其身份由“车上人员”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因此,被告人保财险丰城公司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与被告超凡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吴岷恩造成原告曾燕平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曾燕平请求赔偿的项目应依法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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