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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死亡承租方请求解除合同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3-10-09 10:19:38


    本网讯(卢海 陆艳萍)  两名好友签订租赁仓库的合同,后出租方因病死亡,承租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出租方的妻儿返还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其请求被法院驳回。

    2007年10月3日何云为建仓库向原告张福、陈兰借款50 000元,并承诺仓库建好后租给原告使用,用租金抵还借款。并写下《收据一张》,约定为“今收到张福、陈兰交来借给甲方建仓库款现金人民币伍万圆整,此款今后启租后用租金抵还”。2008年元月1日原告张福与何云签订了《仓库出租协议》。该协议书约定:“出租时间暂定壹拾伍年,到期后乙方如需续租可优先约定,租金双方另行商议(自建库交乙方使用后起算时间)”。2008年11月何云因病死亡,遗留下名下的房产。原告张福、陈兰称将50 000元借给被告后,被告建好仓库却严重违约,至今不将仓库交付原告使用,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与何云所签订的《仓库出租协议》,并判决被告将依据该协议所得的原告的借款50 000元返还给原告。而被告黄月、何宗、何珍答辩称原告与何云签订租赁合同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即使何云死亡,也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福、陈兰与何云签订的《仓库出租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成立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出租方何云已经因病死亡,可以由其继承人履行该合同,且其继承人明确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告请求解除仓库出租协议和返还借款50 000元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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