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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施工摔伤致残 雇主与发包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09 10:25:00


    本网讯(赵俊伟)  工程进行层层发包,原只为都分一杯羹。但当袁海涛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造成9级残疾时,雇主与发包人找出各种理由推脱,袁宗祥无奈诉至法庭。近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依法判决被告闫代会、袁绍银赔偿原告袁宗祥各项损失共计65977.2元;被告马百跃、魏开金、段德志对被告闫代会、袁绍银赔偿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百跃系南乐县商贸街门市楼开发商。2012年8月份,马百跃将开发门市楼层面彩钢工程发包给魏开金。2012年8月11日,魏开金又将工程分包给被告段德志。段德志接到该工程后找到被告闫代会、袁绍银,口头约定该工程的材料由段德志负责供应,闫代会、袁绍银只负责干清工,段德志按照每平方7元的价格向闫代会、袁绍银支付工价款。

    闫代会、袁绍银找到袁宗祥等人员进入工地开始施工。2013年8月26日上午,袁宗祥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于当日到南乐县中兴医院简单治疗花费611.36元,后转入南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9月20日出院,支付医疗费23008.28元。2012年11月26日,经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濮阳正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司法鉴定,认定原告双足跟骨骨折分别构成九级伤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袁宗祥有被抚养人四名,分别为母亲、两子、一女,一家人均为农业家庭户口。事故发生后,该家庭陷入困境。

    当袁宗祥提出索赔时,马百跃认为这件事情跟自己没有关系。魏开金认为已经与段德志签订协议,协议说明安全事故不负责。段德志否认与袁宗祥存在雇佣关系。闫代会、袁绍银认为与袁宗祥是合伙关系。总之,五被告均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闫代会、袁绍银接到清包工程后组织袁宗祥等人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对施工现场进行组织,并对工程款如何分配发放具有决定权,由此可以认定被告闫代会、袁绍银与原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系被告闫代会、袁绍银组织施工的人员之一,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伤害,被告闫代会、袁绍银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预料到自己从事的雇佣活动存在危险,在从事高空作业过程中仍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损害发生,自身亦有明显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闫代会、袁绍银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划分按照2:8的原则处理为宜。被告马百跃、魏开金、段德志作为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仍放任其行为具有过错,且五被告之间关于合同责任的约定只能拘束合同当事人,不得对抗合同外第三人,故应当与被告闫代会、袁绍银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闫代会、袁绍银辩称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系合伙关系,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发包人如果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就要承担工程出现事故时的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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