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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未贴反光标志被追尾 司机要担30%责任
发布时间:2013-10-09 10:56:31


    本网讯(陆志强)  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夜间行驶当中追尾碰撞一辆多功能拖拉机,致使多功能拖拉机司机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因多功能拖拉机未贴反光标志、且又无尾灯装置,近日,多功能拖拉机的司机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自己承担30%的责任。

    2012年10月17日06时20分,黄立军驾驶灯光、制动不合格的桂L1273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323国道由田阳县头塘镇往田州镇方向行驶,黄某某驾驶无尾灯装置且未粘贴反光标志的桂10-11620号多功能拖拉机在甲车前方同向行驶,行至323国道1448KM+815M时,重型专项作业车以75km/h的时速追尾碰撞多功能拖拉机,造成两车损坏,黄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1月22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认定黄立军驾驶灯光、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雨天行驶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夜间驾驶无尾灯装置且未粘贴反光标志的机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死亡后,因其家属与黄立军、桂L1273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车主方圆公司及保险公司就赔偿损失问题无法达成协议,黄某某的家属于今年5月6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立军、方圆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共501069.84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黄立军驾驶的桂L1273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追尾碰撞到黄某某驾驶的桂10-11620号多功能拖拉机,导致黄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立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被告黄立军承担70%的民事责任;黄某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黄立军为被告方圆公司雇请的司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被告黄立军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被告方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方圆公司为桂L1273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购买了强制险和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故黄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应由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黄立军承担70%赔偿责任,黄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赔偿黄某某家属经济损失1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0元范围内赔偿黄某某家属经济损失259760.81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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