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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回娘家三载未归 留守丈夫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09 10:50:57


    本网讯(冯艳 黎东东)  一名中年男子在打工时邂逅一名外地女子,很快两人便步入婚姻的殿堂。然而,“闪婚”后的妻子却回了娘家,且以种种理由让丈夫汇钱救急。三年过去了,独守空房的丈夫只好选择结束这段无望的婚姻。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兴武与被告刘晓玉离婚。

    浦北县某镇张兴武于2009年6月邂逅一广东籍女子刘晓玉,当时张兴武已44岁,而刘晓玉比他小11岁,但两人还是认识不到几天便决定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到北海市打工。然而到北海不过几天的时间,刘晓玉以其母亲住院要回去照顾为由离开张兴武分居生活。分居后,刘晓玉多次要求张兴武寄钱给她。见妻子的娘家有困难需要钱,作为丈夫的张兴武给予帮助也是情理之中。为此,张兴武也在邮局汇了几次钱给妻子,并恳请妻子尽快回来与其共同生活,但刘晓玉一直住在娘家,避而不见。此时旁边有些好心人提醒张兴武,他很可能是被“骗婚”了。因为一些女子结婚后就“逃之夭夭”且不断索要钱财的在当地屡见不鲜。就是在这样的等待中,一晃就过去了三年。张兴武眼看自己的妻子不肯与自己团聚,在这种漫长的等待中已是心灰意冷。无奈之下的张兴武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刘晓玉离婚。法院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的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和债务,也没有生育子女。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经他人介绍相识,相识不到一个星期后便于同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因而,原、被告的婚姻是没有基础的,是草率的婚姻;婚后不到一个月,被告便借故离开原告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所以,原、被告的婚姻是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婚姻。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是名存实亡的,且夫妻分居生活已满两年,故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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