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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研
作者:李鑫   发布时间:2013-10-10 14:04:09


  随着民间资本流通趋向频繁化、多样化,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也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近五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调研,试析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探究原因,并提出建议。
    一、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的发展态势分析
    2008—2012年五年间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情况如下表:

年度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民事案件数

1377

1403

1157

1103

1197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

113

116

102

100

86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占比例

8.21%

8.27%

8.82%

9.07%

7.18%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标的(万元)

1013.79

771

694.77

550.91

1046.7

民间借贷判决案件数

37

45

25

32

17

民间借贷案件调撤率

67.26%

61.2%

75.49%

68%

80.23%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海拉尔区民间借贷纠纷虽在2012年数量有所下降,但近五年总体是呈上升状态。诉讼标的额除2008和2012年超过千万元处,基本呈下降趋势。可以看出本地区民间借贷没有因为经济发展而出现混乱,属于健康发展状态。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点梳理及原因探析
    (一)案件定性难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定性难,主要反映在对一些转化型案件的法律关系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难以把握。如合伙组织的原合伙人在退伙后持合伙期间其他合伙人出具的借条或欠条,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另一方则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属于合伙经营的性质为由,以合伙经营亏损为由不同意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造成双方对是按合伙关系处理还是按借贷关系处理存在较大争议。还有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金钱,另一方用以投资经营,给付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和利润。由于双方此前无任何约定,法官对此纠纷能否按借贷关系定性处理等,这都是依照现行法律难以把握的问题。甚至还有部分债务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非法集资,而涉嫌刑事犯罪等,这些都需要准确把握。
    (二)事实认定难
    1、证据采信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些债务人对涉及案件定性、事实方面的抗辩主张,如借条系受胁迫所立、借款系为偿还赌债而借等无法举证法院亦无法查证。而依据民事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并不一定相符,往往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对法院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对抗心理,增加了审理的难度。还有一些纠纷因借款人一方送达难,导致缺席开庭的案件增多,开庭时往往都是依据出借人的单方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出借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据,法官一般很难识别。有的债务人在案件审理中反映借条系在受对方胁迫情况下形成、借款系用于偿还赌债以及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已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等情况,但对此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查证。
    2、本金认定问题
    在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有近50%的当事人约定了利息,此类案件本金认定没有很大难度,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没有争议,只是对于到期债权没有及时得到实现,债权人对延期部分请求利息而引发争议。但还有相当一部案件当事人在借贷时并不约定明确利率,而是采取将借贷数额与利息数额相加,以总额的形式予以体现,这部分案件也占到了全部案件的近50%。而此类案件本金难以确定。
    (三)法律适用难
    有的债务人在资金已经紧张的情况下,迫于某些债权人追讨的压力或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配合债权人诉讼,否认实际包含高息的借据所载欠款金额不包括高息,有的甚至在所借本金及相应利息已偿还的情况下,又以超额高息形成借据,双方串通诉至法院,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由人民法院确认并不存在的债权,以对抗其他债权人。如:有当事人为了离婚时财产少分割给对方,在进行离婚诉讼期间,与其他亲属串通,打假借条形成借贷关系,经法院审理确认虚假债权,使其配偶分割财产时受损。
    三、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服务 注重调解
    一是启动民间纠纷调解机制。由民间组织主持调解,更容易修复损害的睦邻关系、家庭关系,且债务人自动履行率高。二是加强法院调解工作。
    (二)创新理念 统一裁判
    首先,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统一辖区裁判尺度。其次,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三是发布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
    (三)注重效率 避免诉累
    一是深入推进速裁机制。对于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1万元以下的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的速裁机制。。
    二是优化送达执行机制。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以上规定对电子送达、拍照送达有了合法性。如何将这些快捷的送达方式应用到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即工作:一是设置独立机构,规范送达事项;二是加强定向联系,扩大适用范围;三是强化引导力度,丰富宣传形式;四是注重信息反馈,积极回访跟踪。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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