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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男纠集他人持刀枪打砸向讨债人豪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0 16:57:31


    本网讯(廖华英)  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刘海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1月,被告人刘海丰从南昌市丰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杨德保处购进35000元汽车美容产品,用于其位于丰城市新城区人文阳光城附近的海天汽车维修站开张使用。同年5月,海天汽车维修站开张,刘海丰再次从杨德保处购进10000余元的汽车坐垫等货物。使用产品后,被告人刘海丰以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为由拖欠杨德保货款10000余元。

    2013年2月2日下午2时许,南昌市丰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葛细平来到丰城找刘海丰结帐,未果。随后葛细平打电话告知杨德保,于是杨德保与刘海丰在电话中谈结帐之事,亦未谈妥。随后杨德保在公司另一业务经理周学文等人的陪同下驱车赶至丰城找刘海丰结帐。被告人刘海丰和杨德保打完电话后,得知杨德保会来丰城,即打电话给其朋友陈刚(在逃)说:“想退了货后,打烂杨德保的车子,警告杨德保一下。”

    2013年2月2日晚7时30分许,杨德保等人赶到丰城将其宝马车(车牌为赣A89C09)停在海天汽车维修站门口,即和刘海丰在店内谈结帐之事,期间陈刚纠集他人用枪射击、用刀打砸杨德保停在店外的宝马车,致宝马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左前门被打坏,并将周学文轻微砍伤,随后逃离现场。经丰城市物价局价格鉴定,损坏的宝马车定损价值为人民币26959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海丰家属与被害人杨德保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杨德保被损坏的财物损失并归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2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丰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海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海丰自愿认罪,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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