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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降低的有效途径
作者:李玉皎   发布时间:2013-10-10 14:42:07


    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通过合法,正当地调解,争取在调解案件中一次性彻底解决社会矛盾,尽可能确保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将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作为一项重要的效果指标进行考核评估,这样有利于要求审判法官注重调解案件质量,促成或保障调解内容的执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解决。

    一、担保替代履行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第12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调解协议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笔者认为,这是一条很有效的杜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有效制约条款,但是要求担保人必须有担保能力,同时,更应提倡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

    二、调解书应增加约束条款

    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大多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然后由法院进行确认,最终有了强制执行力的保障。从审判实践来看,调解书中是否负有义务,未履行的约束条款对调解书所载义务是否得以自动履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因一方放弃部分权利而达成调解的情形下,此种约束条款能够有效防止义务方当事人借调解之机减轻责任或拖延义务的履行。

    三、司法确认程序应考虑调解内容履行的可行性

    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195条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求审判法官既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更要审查履行的可行性,如案件一经确认,造成难以执行,事后又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四、杜绝恶意调解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调解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拖延执行、逃避债务盲目约定履行期限,到头来只能落空,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对一些债务人恶意调解的,不宜采取调解方式结案。

    五、督促提醒法

    作为审判法官,并不是一调了之,认为调解结案就万事大吉了,应增强责任心,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进行提醒,最大限度地督促债务人履行,减少申请执行率。

    六、刑事威慑法

    有些人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只适用于判决和裁定,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应入刑,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处罚,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增强法律威慑力。

    (作者单位: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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