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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向多人借钱玩失踪 房门遭人油漆涂鸦
发布时间:2013-10-11 09:05:56


    本网讯(黄岗 周英杰)  为了承包工程资金不足,黄志庆分别向多人高息借款,即因工程中途被迫停工,无法向出借人还款,玩起失踪不敢回家,有的债权人情绪激动,将其小区的房门用油漆涂抹,而梁海教选择了法律,一纸诉状将黄志庆告上法庭。10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梁海教请求借款本金及违约金,不支持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违约金。

    黄志庆是当地一位较有名气的工程承包老板。2012年初,黄志庆中标田阳县一条乡村公路的修建工程,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多位朋友借款。其中, 2012年6月10日,黄志庆向同乡朋友梁海教借款,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1、甲方(梁海教)同意借给乙方(黄志庆)人民币327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2年6月10日起到2012年9月10日止),用于修建乡村公路;2、乙方不能按期还款,乙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五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协议书签订后,黄志庆得款即不去公路工地参与施工,该工程被迫停工。该笔借款届满后,2012年9月14日,黄志庆只向梁海教支付利息3000元。之后,有债权人不断向黄志庆催款,迫于压力,黄志庆不敢在家生活。2013年6月17日,梁海教向田阳县法院起诉,要求黄志庆偿还借款本金32700元及违约金每天500天至还清款项止。法院受理后,主办法官到黄志庆所在小区送达诉讼材料,才知道其早已不在家,连家门口都被人用油漆涂抹成“还我钱”字样。

    田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志庆向梁海教借款,有梁海教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予以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故黄志庆要求梁海教偿还借款及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每天500元计付过高,应以32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4倍从2012年9月15日计付至还款之日止,再减去已付的利息30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黄志庆不在家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法院经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并依法缺席审判。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黄志庆偿还梁海教借款32700元及违约金(以32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4倍从2012年9月15日计付至还款之日止,再减去已付的3000元利息),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618元,公告费700元共1318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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