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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拒付水泥款 法院联合县人大来执行
发布时间:2013-10-11 13:34:05


    本网讯(曾国华 梁义铨)  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该县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下,成功执结了一起该县人大代表久拖不付水泥款的买卖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0年5月,芙蓉镇金塘村主任邹隆佑(县人大代表)开始向万安县万明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明水泥公司)购买水泥,至2011年10月欠水泥款共计141736元。万明水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邹隆佑支付水泥款141736元及利息14773元。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邹隆佑同意在2012年11月30日前向万明水泥公司支付货款141736元,若在此之前未付清货款,则还应支付利息14773元。期限届满后,邹隆佑仍旧未履行。万明水泥公司在万般无奈下,于2013年3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接到案件后,随即找来被执行人邹隆佑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偿还申请人货款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人员的规劝下,被执行人签收法律文书并当即保证在2013年4月20日前定会偿还。本以为被执行人会考虑到自己身份,在法院执行人员的规劝下会积极主动履行,不料承诺期限过后,被执行人仍置若罔闻,以没钱为由不愿履行。随后执行人员和当地镇、村干部再三上门规劝,被执行人态度却来了个大转弯,一副“蒙冤不白”窘相,反复纠缠原判决案件事实问题。法院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集体产权),车辆(农用货车)等财产,但银行存款一直查询不到。

    为快速执结此案,法院决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案情,并请示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县人大接到请示后,对此案高度重视,随即派员协同法院执行人员找来被执行人进行批评教育,晓以法律后果及利害关系。经过一番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筹钱向法院缴纳了水泥款141736元及利息14773元,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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