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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学员在驾校被教练车撞伤 法院判驾校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12 14:01:13


    本网讯(廖华英)  女学员何红娇在本市春天驾校等车训练时,被同校学员刘义文因慌张驾车突然加速而撞伤并致残,该校事后只支付其部分医药费后不再赔偿,原告何红娇遂将驾校及第三人刘义文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驾校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邬浩应赔偿原告何红娇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54198.4元。第三人刘义文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邬浩于2007年10月18日经营丰城市春天驾驶培训学校至今。原告和第三人都是被告驾校的学员,2012年1月3日下午,被告安排原告、第三人、证人关芳等学员在训练场所进行“九选”科目训练,第三人刘义文在没有教练指导的情况下,因慌张驾驶车辆突然加速将等候训练的原告撞伤,原告从2012年1月3日至2013年5月17日共四次住院花费医药费88174.4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占全残30%,需要继续治疗费30000元,建议受伤后误工期200日、营养期150日、护理期150日。事发后,被告支付了医药费80000元后不再赔偿,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68951.4元。另查明原告有被抚养人陈小芳(女,2008年1月29日出生)、陈小芬(女,2009年9月5日出生)。

    被告邬浩辩称,原告受伤是第三人操作失当造成的,与被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在事件中有过错,原告和第三人都有责任,对赔偿金额也有异议。第三人刘义文提出其是学员,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学员学习机动车技能,应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而教练系驾校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驾校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在事件中有责任,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因第三人妻子对原告护理了一段时间,故护理费应酌情计算;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交通费偏高,应酌情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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