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明强) 10月9日上午8点30分,广西东兰县人民法院在刑事科技法庭公开审理一起乱砍滥伐林木案,以被告人韦小顺、韦洪伴,韦联卢、韦耀村、韦美芬、韦美芳、牙小云、马宜林等八人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24日,东兰县巴畴乡巴畴村朝祥屯韦小顺等上述八名被告人伙同本屯15户人家部分群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连日携带柴刀、斧头等工具到与本村林达屯有争议的“龙拉”(地名)坡将该坡部分板栗树、茶果树、杂木等乱砍滥伐,共折合立木蓄积量为31.0388立方米。在砍伐期间,1月10日有群众到该乡人民政府林业站举报。接到举报后,该乡人民政府、司法所及林业站工作人员当日立即召集有争议双方到乡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但朝祥屯没有派人参加。次日,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朝祥屯发停止砍伐“龙拉”坡林木告知书,但朝祥屯群众并没有就此停止砍伐。1月18日,该乡人民政府、司法所、林业站工作人民召集林达屯和朝祥屯群众到争议地“龙拉”坡进行现场调解,因双方代表意见分歧过大,未达成调解协议。直到1月24日,该乡工作人员和该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深入现场,当场制止朝祥屯群众毁林行为,并依法发放《告知书》给朝祥屯队长韦小顺,要求停止毁林行为,事态才得以控制。
法院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31.038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八名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但归案后八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韦小顺、韦洪伴,韦联卢、韦耀村、韦美芬、韦美芳、牙小云、马宜林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