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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获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3-10-14 10:50:49


    本网讯(梁莹)  10月14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成功执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用人单位当场给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原告李荣诉被告盛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原告诉称:2007年6月18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保安。在被告处上班期间,原告每月仅休息5天,且在法定节假日从未休息,但被告并未给付原告加班工资,且原告从未享受过带薪年假,被告亦未为此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被告辩称从未拖欠原告加班工资。庭审中,原、被告均提供了排班表及考勤表,经核对,原告提交的排班表及考勤表与被告提交的具有一致性,法院对原、被告提交的排班表及考勤表予以确认,查明2009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15日期间,原告在休息日上班未安排补休的天数共计36天,另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原告只于2011年7月休带薪年休假3天,其余时间原告均为休带薪年休假,但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加班工资及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被告同时向原告给付经济补偿金。

  但直至2013年6月31日盛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仍未向李荣给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李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法官先后两次通知人盛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到法院谈话,通过执行法官耐心劝导,讲解法律,盛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执行法官遂通知当事人双方到本院,在本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盛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当场给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给李荣。该案以和解结案。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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