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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规避工资被扣划辞职遭拘留15日
发布时间:2013-10-15 09:56:46


    本网讯(黄聪)  被执行人李文娟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致人死亡,在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仅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面对法院的扣留工资裁定,却以辞职规避执行。日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妥善执结了这起案件。

    2010年8月15日,李文娟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回家途经XX局宿舍门口路段时,与步行的熊爱国相撞,致熊爱国摔倒在地,耳朵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认定李文娟负全责。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文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判决赔偿被害人亲属邹小莲62458元。判决生效后,李文娟一直未履行民事赔偿部分。

    2011年3月29日,邹小莲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李文娟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耐心的宣传法律规定、讲解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及法院可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李文娟表示自身缺乏收入来源,暂时难以履行。执行法官在银行、房管、工商等部门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13年10月,执行法官经过多方打听,查实被执行人李文娟在某照明公司上班3个月,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执行法官随后向该公司送达了每月扣留李文娟工资1500元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李文娟得知后,为规避法院执行,谎称身体不适需回家养病,并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后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做李文娟的思想工作,试图说服其执行还款计划,李文娟以家庭困难需要养家糊口为由拒绝。

    鉴于被执行人李文娟驾车致人死亡,两年来分文未还,对被害人家属毫无忏悔诚意,且在有能力履行时却企图逃避执行,靖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文娟处以15日拘留,拘留后,李文娟按照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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