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醉酒驾驶机动车 自己摔伤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5 14:41:04


    本网讯(巢澍望)  江西省靖安县一名男子,喝得醉醺醺后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上路,因意识不清导致翻车。虽然没有撞到他人只是摔伤了自己,但仍被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了公诉。近日,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烈安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9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李烈安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自己的两轮摩托车从靖安县香田乡家中前往宝峰镇做工,当途经S309线20KM+719.7M处路段时,因醉酒导致操作车辆不当,造成自己摔倒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事发后,李烈安躺在地上意识模糊,无法自救,还是过路群众拨打了“120”、“110”报警后被送往医院。经鉴定,被告人李烈安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12.37mg/100ml,已经构成了醉酒驾驶。

    庭审中,被告人李烈安辩称,自己虽然喝醉酒开车,但仅造成自己受伤,并没有撞伤他人,其醉驾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只要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定罪并不以造成他人伤亡为条件。被告人李烈安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为维护公共秩序,打击醉酒驾驶行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