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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诉讼程序选择
作者:韦柳娜 发布时间:2013-10-18 10:28:14
【案情】 2010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何羽念因认为8月12日在本寨一个叫“播国轮”的地方何羽相对其妻子罗德芬耍流氓,到何羽相家找其理论,要求其道歉。当时何羽相在家酒醉睡着了,何羽相的妻子龙秀英在家门口跟前来讨一个说法的何羽念说等何羽相酒醒以后再处理,但何羽念坚持要在当晚处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何羽念打中龙秀英的右前胸一拳,致使龙秀英受伤。经南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秀英的伤属于轻伤。2011年9月5日,被告人何羽念与受害人龙秀英达成刑事调解协议。 【焦点】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是常见多发性案件,但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均采取公诉程序,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且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及构建和谐社会,应根据伤害案件的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程序处理。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羽念主观上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至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案件系邻里矛盾引发,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何羽念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何雨念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分析】 一、对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可以走公诉程序,也可以走自诉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自诉人提起自诉。 当事人在被打伤后,伤情尚没有确定,是诉诸公权力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还是自行解决(比如可以经过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等进行调解),被害人享有选择权。 被害人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应当而且必须立案受理。 公安机关没能及时受理的,法律赋予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作为救济途径。当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侦查时,被害人还可以自己提起刑事自诉。 二、故意伤害适用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的比较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可见,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自愿撤回刑事指控,法院经过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予支持。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是不会留下任何犯罪污点的。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即使在庭下与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亲属达成互谅互让和解协议,被害人却没有权利去撤回刑事指控,即使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到法院为被告人“说情”,对被告人来说最好结果也就是判个缓刑。就如本案中,被告人何羽念与受害人龙秀英达成刑事调解协议,龙秀英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并且为他说情,但受害人龙秀英确没有权利要求撤回刑事指控。对于被告人何羽念来说,其得到了谅解,最后也得到法院的缓刑判决,但是依旧是有案底,有犯罪记录的人。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还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的规定同样不适用于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享受的权利也不同。同一类型的案件仅仅因为适用不同的追诉程序而产生两种截不同的结果。 适用公诉程序处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有较强的群众基础和心理认同,有利于及时处理“案结事了”,但有时司法机关对法律的理解或者运用过于机械,造成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 适用自诉程序处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构建和谐社会,做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节约资源。 三、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应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选择适用公诉程序或者自诉程序。 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选择适用公诉程序或者自诉程序,还应在我国有关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法律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之上。主要是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联合制定一个轻伤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明确那种情况适用公诉程序那种情况适用自诉程序。并且,无论是那种情况,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自诉,都应由公安机关调查搜集证据。本案中,如果能够适用这样的程序,更有利于和谐处理像本案一样的家庭邻里、村民矛盾纠纷。 总之,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来处理轻伤案件,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价值,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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