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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留置送达的思考
作者:冯包根    发布时间:2013-10-21 13:46:42


    留置送达是是民事案件诉讼文书极其重要的一种送达方式,新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制度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是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且新的问题又已经出现,给民事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对当前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完善,以此促进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工作质效的提高。

    一、当前留置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难以找到符合规定的见证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留置送达的见证人必须是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这种见证人与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往往彼此相识,他们担心自己作为见证人会影响其与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之间的关系,在送达人邀请其去见证时找各种理由推脱,但送达人却没有要求其见证的强制性权力,给留置送达增加带来不小困难。

   (二)、单纯采取拍照方式留置送达无法全面记录有关送达信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由于拍照具有简便易行的优势而被广泛采用,但是拍照的缺陷是无法准确记录送达时间及所送达是何种法律文书,一旦当事人对送达时间及所送达文书的种类提出异议则难以通过照片予以证明,少数当事人利用法院送达的漏洞在超过上诉期后仍然提出上诉或者提出其他异议,给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制造障碍。

    (三)、部分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部分当事人在知道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对其不利后,采取各种方法逃避法院对其送达诉讼文书,当送达人准备拍照、录像或者邀请见证人时,受送达人或者其代收人早已躲开,少数当事人甚至阻扰送达人员对送达过程进行录像、拍照。

    二、做好留置送达工作的对策

    (一)、尽量采取录像与拍照相结合的方式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时应向送达人表明身份、说明送达的时间、所送达文书的种类与内容并进行录像,将录像制作成光盘保存于案卷当中,以备日后查证,同时还要尽量拍一两张较为清晰的照片,将照片打印后附于送达回证的后面。录像、拍照应尽量不要引起受送达人的注意,防止其躲避送达人员进行录像与拍照。

    (二)、选择合适的见证人。如果录像、拍照确有困难,应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送达之前应对受送达人在接到拟送达文书后的反应进行预测,如果受送达人极有可能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应在事先不惊动受送达人的前提下邀请见证人一同前往。在见证人的选择方面,要尽量邀请与受送达人关系较为疏远、素质相对较高的人,如当地村干部、乡镇干部、派出所干警等,因为他们一般更愿意配合送达人员去见证。

    (三)、在法定范围内适当增加逃避送达的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少数受送达人对送达人总是避而不见,给送达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影响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为了督促其积极配合法院开展工作,应在法定范围内适当增加其诉讼义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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