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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效法律文书65%以上靠强制履行
作者:刘志月   发布时间:2013-10-22 10:23:28


    134起强制执行案例,其中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38起、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96起;执行内容总金额达8433万余元,其中法人或其他组织为4118万余元,自然人为4315万余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向社会集中公告全市法院2013年受理的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武汉市中院表示,对本次公告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强制审计、搜查、罚款、拘留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武汉市中院透露,近年来,该市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率不到35%,65%以上的文书要靠强制履行;经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79.6%的案件标的可以执行到位。     “债务人能拖就拖、能赖就赖,企图‘躲避一阵子、舒服一辈子’的现象大量存在。”武汉市中院执行局法官说,“老赖”们多用金蝉脱壳、暗度陈仓、负隅顽抗、助纣为虐等手法逃避责任。   

    金蝉脱壳:老赖玩“人间蒸发”   

    经历了11年,武汉市一家开发公司终于拿到被拖欠的6万余元。   

    1999年6月23日,开发公司与另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投资权益收获协议书》,开发公司将自己在另一公司的投资权益以8万元转让给物业公司。不过,物业公司仅付款5000元。   

    根据开发公司的申请,武汉市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开发公司欠款7.5万元、违约金25425元,仲裁费2000元由物业公司负担。三项合计102425元。   

    因物业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09年1月16日,开发公司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同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由物业公司当日付款两万元,余款在同年分期偿付完毕。   

    但除付款两万元外,物业公司一直未予偿付剩余款项。执行法官查明:物业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不是销户就是余额为零;该公司因差欠银行贷款,办公用房已被整体拍卖;同时,因欠账过多终日被债主追索,其法定代表人谭某长期下落不明;再因拖欠工资,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离职。   

    执行案件陷于无法执行的状态而中止执行。2010年,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江岸区法院执行法官得知,物业公司尚余款项留存于武汉市土地储备中心。经追查,执行法官发现,款项已经物业公司请求转入一个叫李某的私人账户,转款金额为355万元。而李某是物业公司的股东之一。李某交代,款项已被谭某肢解使用。   

    经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并以登报公告及将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相要求,谭某最终全部履行责任。   

   “这就是典型的玩‘人间蒸发’、来个金蝉脱壳逃避执行。此类被执行人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人为制造下落不明。”武汉市中院执行局法官谌玲说。   

    暗渡陈仓:老赖恶意转移财产  

   龙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还将房产变卖,不仅侵害了担保人的利益,也让老母亲跟着受苦。   

    2010年5月27日,江岸区法院依法就钟某、黄某诉龙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保全查封了龙某所有的位于江岸区的一栋110.37平方米的房产。   

    按照龙某的申请,在征求钟某、黄某同意后,江岸区法院解除了对龙某房产的保全查封,同时查封了担保人朱某名下一栋89.61平方米的房产。   

    2010年10月16日,江岸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龙某于同年10月22日前偿还差欠钟某、黄某借款本息26.2万元。因龙某迟迟未履行责任,11月8日,钟某、黄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江岸区法院对龙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已于2010年10月20日将原有房屋卖给他人,价款80万元,并在9天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另查明,龙某在武汉市车辆管理所有两台车辆登记,法院依法查封了两台车辆,但一直未找到车辆的下落;龙某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   

    2011年9月,江岸区法院将龙某作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的典型向社会曝光;今年4月8日,江岸区法院以龙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12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龙某进行拘留。  

   4月27日,龙某父亲将本金、利息及罚款一共31万元交至法院。   

   “像‘暗渡陈仓’类被执行人,他们往往表面上配合法院执行,暗地里却动歪心思转移财产,制造表面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谌玲说,只有通过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负隅顽抗:邀人聚众抗拒执行   

   “还有一类被执行人常以暴力抗法、自残自杀、聚众纠集等方式抗拒执行,暴力抗法、袭击法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谌玲说。   

    2012年4月10日,江岸区法院对武汉舒竹园宾馆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泰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舒竹园宾馆需向鑫泰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共计5.4万余元,并腾退一栋1270平方米的房屋,逾期不履行将支付每日931.34元的违约金。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8月28日,鑫泰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1月30日,江岸区法院在公安、街道办等部门的配合下,对房屋进行强制腾退。不过,被执行人纠集几十名社会闲杂人员手持器械,企图暴力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在执行人员的反复教育和执行联动威慑下,聚众人员自行离开,腾退工作得以有序开展。   

    助纣为虐:亲人帮忙“开脱”   

    陈某与张某系夫妻,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某获得夫妻双方位于江岸区的一处房产。   

    因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3月30日,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9万余元。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2011年4月,张某父亲将张某获得的房产卖给胡某,胡某分两次将购房款100万元存入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张某随后分多次将100万元取出,并在父亲陪同下销户,同日将70万元存入父亲银行账户,第二日则以父亲名义购买国债。   

    在查明上述事实情况下,江岸区法院认为,张某伙同其父亲有规避执行的行为,张某与其父亲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恶意串通,无偿转移财产,损害陈某利益,追加张某父亲为被执行人。法院向张某父亲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张某父亲未提出执行异议。   

    谌玲说,助纣为虐型在现实中还有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其隐匿、转移财产,重复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被执行人亲属强行霸占供执行的房产、隐匿因离婚案件判决交出的小孩等,帮助被执行人逃避债务。



来源: 风筝王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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