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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毒品构成犯罪 “瘾君子”入狱三年
发布时间:2013-10-24 10:53:33


    本网讯(张依)  毒品本身也是财物,是一种特殊财物,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毒品为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更不能以抢劫等暴力手段占有,抢劫毒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控制权,毒品应当由执法人员依法没收。10月24日,被告人杨本万因抢劫毒品被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杨本万叫唐新新开车送其到兴安县界首镇百里汽车站永安宾馆附近,并打电话叫唐华送价值200元的毒品过来,唐华到后,被告人杨本万因身上没钱,便持刀对唐华进行威胁,强行抢走唐华持有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本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持刀威胁的手段以毒品为对象实施抢劫,强行劫取他人持有的毒品,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告人杨本万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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