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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虐待生活不能自理残疾儿致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0-24 13:33:51


    本网讯(向星州)  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母亲虐待残疾儿子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金蓉蓉犯虐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蓉蓉生育有3个小孩,被害人林子山是其大儿子,是一个智障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2011年8月,被告人金蓉蓉在丈夫意外死亡后,因一人要抚养3个小孩,生活困难,所以经常用细木条打骂林子山,并在自家屋后猪圈旁建一间小房子,四周建起围墙不让林子山外出,因不能到外面走动,林子山经常自己翻墙造成身上多处骨折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被告人只是给擦擦药,也不带被害人到医院医治,因长期得不到医治,加上被告人经常打骂,使被害人病情加重。经鉴定,林子山的伤势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蓉蓉对共同生活的子女经常打骂、限制自由、不给治病等方式进行虐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蓉蓉犯虐待罪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并当庭认罪,表示以后会改变态度,善待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为此,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金蓉蓉适用缓刑。据此,凌云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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