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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进行变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作者:陈占敏   发布时间:2013-10-24 09:25:18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财产性是股权的最基本属性,股东因其出资行为,以实物或金钱为载体,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股东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股权在变价时又可以金钱形式量化,因此股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根据强制执行理论,凡具有财产价值者,均可为执行的标的,由此可见,股权的财产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前提。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执行工作中,常遇到被执行人作为公司的股东,除其在公司中的股权外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因此对其股权的强制执行便成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必然面对的新课题。股权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采用国家赋予的强制力,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颁布实施,其中有部分条文直接适用于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地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专门对强制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的股权程序作出较为详细、具体的司法解释。上述司法解释提供了股权执行程序的基本模式,对统一全国的股权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股权强制转让时应当对股权的价值进行估定,因为股权经济价值是一个变量,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差而变化,企业经营得好,资本积累迅速,其股权价值远远高于出资额。反之,股权价值会低于原出资额。人民法院通过委托评估,对股权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定,会使执行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进行股权评估时,应由企业配合评估鉴定机构对企业现有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强制转让的依据。

    股权是一种特性比较复杂的财产,它不象货币、房产、土地等财产那样表现得直观、清晰,人民法院在处理股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1、协商原则。协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协商原则应得到广泛的运用。协商原则不仅能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尊重当事人独立处理自身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可以起到有效降低人民法院执行成本的作用,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对当事人协商执行作了明确的规定。2.股价评估原则。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法人股权或投资权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实际价值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随公司盈利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在执行此类财产时其实际的价值与股东的初始投入资本额相比,肯定存在一定的差额,因此在处理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执行规定》第47条的规定进行价格评估。3、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原则。“人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特征,股东间相互的信任和了解,对公司的自下而上、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都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以维护公司的正常发展。4、变现原则。变现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述股权(股票)时,应将股权(股票)采用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变价,最大限度地满足权利人渴望金钱受偿的意愿,因此《执行规定》第46、48、52、54条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股权规定》特别规定拍卖是必经程序。

    股权人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价值随公司的经营状况好坏及其他因素而自动变化的,公司状况好则股权价值大于出资额,相反股权价值就低于出资额。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变价执行时如何确定股权的价值?笔者认为,以股东认缴并以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重点。即以转让方缴付的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公司认可的出资额为依据,另外固定资产应以折旧作价为原则,即转让方如果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的,一般应以折旧后的账面残值作价,不能以出资时的原值作价。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以股东认缴并以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为重点

    即以转让方缴付的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公司认可的出资额为依据,另外固定资产应以折旧作价为原则,即转让方如果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的,一般应以折旧后的帐面残值作价,不能以出资时的原值作价。

  2、公司的实际盈亏是变价的基础

  股权价值随公司经营的盈亏而增贬,股权转让时,其价值往往已发生变化,盈利的已享受分红的权利,亏损的应承担亏损责任。从而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方面,由于转让方获取红利,其股权的实际价值高于原出资额;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亏损,转让方股权价值低于原出资额,甚至因亏损而把原出资额全部赔掉。

  3、公司的发展前景是变价的条件之一

  公司发展前景的好差,是转让股权正确变价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实际作价的高低,要通过科学的测定予以确定。

  此外,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执行中,币值及汇率的变动也应列为变价的要素,因为币值及汇率的上下浮动,对股权的变价有直接的影响。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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