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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刑庭荣获“全国法院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发布时间:2013-10-25 13:44:25


    本网讯(王伯明)  10月14日,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开幕。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了表彰,新疆喀什中院刑庭荣获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中院党组副书记、院长伊尔夏提·吾斯曼代表中院刑事庭上台领奖。

    喀什地区中级法院刑事庭每年审理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占全疆此类案件的60%以上,审理工作任务重、案情复杂。为此刑事庭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过程中坚决做到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打击有力,用实际行动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自2010年以来,喀什中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7•5”案件,中国反恐一号大案“10•29”案及伽师县“8•12”袭击卡点案。  稳、准、狠、快地审结了“4•22”“7•30”暴力恐怖案,  疏勒县“11.11”故意杀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抢劫罪一案。

    2013年,巴楚县“4•23”案件发生后,中院成立“4.23”专案领导小组,抽调刑庭业务骨干,组成精干力量,并由院领导亲自担任审判长,由刑庭业务骨干组成合议庭审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了暴力恐怖犯罪的嚣张气焰。为严厉打击意识形态领域犯罪,按照“先行先试”精神,编发涉“三非”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基层法院先后分三批在案发地统一进行公开宣判,形成了依法严厉打击涉“三非”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了审理一件、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目的,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该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即: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坚持重证据、重程序,做到定罪量刑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始终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只要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犯罪事实、情节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及时审判,不在细枝末节上纠缠;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原则。按照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极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团结教育争取大多数的要求,对暴力恐怖案件中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及骨干分子,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分子,坚决依法顶格重判。对主动投案、检举揭发他人,帮助抓获同案犯等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以达到最大限度在孤立打击极少数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敌人的效果。

    据了解,喀什中院刑事庭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先进集体,并先后于2008年和2012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先进集体,2010年被自治区高级法院授予集体二等功1次,2011年被最高法院授予办理专案个人一等功3人次,被自治区高级法院授予办理专案个人二等功5人次,先进个人5人次。2012年度被评为喀什地区两级法院先进集体,优秀党支部及党员示范窗口。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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