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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因水田排水推倒农妇致伤被判赔偿6691元
发布时间:2013-10-25 09:14:42
本网讯(王莉) 一农夫怀疑正在邻田劳作的农妇将水排到其水田里,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农夫一气之下推了农妇一把。不料这一推,致使农妇受伤。为赔偿问题,农夫被农妇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何鹏应赔偿原告黄英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6691元。 原、被告的水田相邻。2012年9月14日上午8时许,原告与丈夫何尚军在水草地割水草,因被告怀疑原告排放其田水的问题,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后产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推倒在田埂上,致原告受伤。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至2012年10月22日在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卫生院住院治疗39天,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茎突骨折。原告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4692.8元。按医嘱,201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1月21日,原告多次到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卫生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88.2元。本案经贵港市公安局木格派出所处理未果。2013年3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参照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农林畜牧渔计算标准计算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4692.8元+388.2元=508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39天=1560元;3、交通费:法院酌定支持50元,合计6691元。 原告黄英诉称:被告怀疑原告放其田水,便将原告推倒在被告的田埂上,导致原告骨折,原告受伤后即到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就医。事后,原、被告双方经民警调解未达成协议。原告要求木格镇司法机关处理,但被告不到,因此双方未能调解。原告因伤共住院了39天。本案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50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60元、陪护人员误工费1692.21元、陪护人员住宿费1170元、陪护人员伙食补助费1560元、后续治疗营养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合计15563.21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告何鹏辩称:被告看见原告放被告的田水,只是过去问原告是不是原告放了被告的田水,双方就争执起来。原告就站到田埂上,站不稳自己就跌倒了。被告认为是原告的手曾经都已经骨折了。被告没有打到、推到原告,被告不清楚原告是如何受伤的,因此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因怀疑原告排放其水田里的水,而与原告争吵,后产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推倒在田埂上,导致原告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茎突骨折住院治疗,对原告受伤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为6691元。原告请求的陪护人员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人员,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的后续治疗营养补助费,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认为没有伤害原告的行为,但本案中原告是被被告推倒而引起原告受伤,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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