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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无证驾车撞人伤残 父母赔偿七万止纠纷
发布时间:2013-10-25 09:18:35
本网讯(莫凤强) 10月24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案件,被告余某的父母赔偿受害人何某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 1997年8月17日出生的余某之前是一所中学的初三在校学生。2013年5月19日19时,在家吃完晚饭准备回学上晚自习的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同村同学回校上晚自习,当车行驶至平乐县境内的县道150线31千米左右处时,碰撞在路上行走何某,至何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7日,用去医疗费1.7万元,出院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被告余某负主要责任,原告何某负次要责任。在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何某把被告余某及其父母一起告到平乐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余某及父母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97982.17元。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余某父母认为自己之前已经赔偿了2万元医疗费元给何某了,当时双方讲好不再追究责任了,现在何某又来起诉,其做法极为不诚信,而且现在余某已经满16周岁了,现在已经不上学,已经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了,根据法律的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独立劳动有收入的,其民事责任由自己承担。 原告何某却认为,之前赔偿的2万元,只是医药费的一部分,自己并没有跟被告达成一次了断的协议,被告父母讲余某已经有独立的收入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证据证实,为此双方对赔偿数额及如何赔偿各执一词。 案件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意识到虽然法律规定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由自己承担。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如何理解?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同时如果只是简单结束审理然后作出判决,也不利于双方案结事了,判决后双方上诉的可能比较大。 因此,本着和谐司法的理念,为了让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教育。主办法官庭审后组织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各方的举证责任及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劝导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相互体谅的原则解决纠纷。经过一番情、理、法的劝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下来,原告从当初要求赔偿九万多元的主张作出让步,被告余某及父母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了由余某父母赔偿七万元的调解协议。被告的父母也表示要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尽快赔偿完毕该笔赔偿款,为此该起案件圆满结案。 涉及相关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是说,在能常情况下,只有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状态、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也看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具有这种情况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被告余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满16周岁,但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6周岁,如果能够查实其确已经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话,本案如果判决的话,应由余某承担责任。但本案调解结案,调解讲的是双方自愿为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可以的。因此,调解书确认由余某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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