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函芮) 年近九旬刘玉刚老人双目失明,与一弱智儿子相依为命,为养老自愿认邻村的刘孟杨为养子。不料养子长期占用其房屋,不尽赡养义务,为此老人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侵权纠纷进行了审理,判决养子刘孟杨让出一间土木瓦结构房给原告居住。
1999年家住南丹县大厂镇拉芒屯的刘玉刚老人因儿子弱智,无力为其养老,便认邻村的刘孟杨为养子,希望刘孟杨为其养老送终。认子之后刘孟杨便搬到自然条件较好的拉芒村与刘玉刚一同居住。2001年元月政府扶助800元人民币,由生产队承建一间土木瓦结构住房给原告刘玉刚居住。居住期间因刘孟杨经常打骂原告的儿子并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只能搬出该土木瓦结构房另建一间简易房屋自行居住后,被告一直居住在政府扶建给原告的房屋内并不再赡养原告。2010年被告在原住房旁另建住房一间与原告房屋相连,并继续居住原告所有的房屋。为此原告的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房屋一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到原告处居住是赡养原告的,被告未尽到自己的赡养义务,长期居住在政府扶助建给原告的住房内,且自己又建有住房,让双目失明的原告居住在另一自建的简易棚内有违道德标准,应自觉让出给原告居住安度晚年。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法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判决刘孟杨让出一间土木瓦结构房给原告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