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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欠薪以“无头车”抵债 员工买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25 09:12:11


    本网讯(毛伟)  购买车辆应有合法凭证,最好到正规的交易场所购买。如果明知买来的车子没有合法手续依然购买,就很有可能构成犯罪。2013年10月11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康长根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8年,被告人康长根在南昌市新建县发电厂打工时,工地老板何某拖欠其工资7,000余元。2009年初,被告人康长根在何某家中催讨工资时,发现何某家停有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要求何某将该摩托车卖给他。后经双方协议,何某将这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折价3,000元给康长根,以此抵扣拖欠的工资。被告人康长根购买该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摩托车后,用于自己使用。经查,该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是贵溪市冷水镇冷水村的村民陈某于2007年8月14日以4,800元人民币从贵溪市冷水镇豪爵专卖店购买的,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停放在自己家中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辆摩托车鉴定价为3,984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康长根明知是没有合法手续的摩托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康长根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赃车已归还给失主,具有法定与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康长根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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