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上官福章) 近日,沙县一位六旬老翁在明知超出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数量和范围的情况下仍砍伐林木500株被沙县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周正生在采伐沙县凤岗街道村头村“权山”山场21林班12大班1小班林木时,超出采伐许可证允许的范围采伐林木,将位于沙县凤岗街道村头村“权山”山场21林班12大班3小班和“白门窠”山场29林班4大班2小班的林木采伐。经林业技术鉴定,超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共500株,立木材积54.4821立方米,其中杉木478株,立木蓄积51.2086立方米;阔叶树20株,立木材积2.9321立方米;马尾松2株,立木材积0.31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周正生于2013年2月1日主动到沙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退出赃款5042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正生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采伐许可证批准的采伐数量和范围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范围和数量采伐林木500株,数量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正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念其为初犯,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