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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宾馆行窃 “电子眼”下显形被判两年
发布时间:2013-10-25 09:34:26


    本网讯(饶心雨)  被告人苏某强是一个惯偷,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入狱,可他仍贼性不改,出狱后重操旧业,利用假身份证登记入住宾馆,而后盗取宾馆房间内的电脑主机和液晶显示器。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的苏某强却不知他的盗窃行为已被宾馆安装的“电子眼”全程录下,成为了指证苏某强犯罪最有利的证据。被告人苏某强一审被铅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强伙同吴伦海(已判刑)等人利用假身份证先后在铅山县武夷山镇北武夷商务宾馆和广丰县永丰街道鸟林街利德商务宾馆登记入住,在宾馆客房内被告人苏某强用螺丝刀等工具将电脑主机和液晶电视拆下并盗走。

    综上,被告人用此方法共盗窃二次,总价值为15899元人民币。

    2013年4月2日, 被告人苏某强在广丰县被广丰县公安局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苏某强辩解其未曾利用假身份证入住广丰利德宾馆,更未伙同他人盗取宾馆电脑主机及液晶电视。针对被告人苏某强的辩解,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广丰利德宾馆的监控录像,并当庭予以播放。监控录像中显示出被告人苏某强不但入住过利德宾馆,且在凌晨时分将客房内的电脑主机及液晶电视拆下盗走的整个犯罪过程。被告人苏某强在大量的证据及事实面前不得不低下了头,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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