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莉 杨冬妮) 俗话说:“不易之财不可取”。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一男子拾得他人钱包,想捞一笔“横财”,不想“横财”没捞到反倒受刑罚。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蒙太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1月27日傍晚,被告人蒙太奇在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佬嘢美食店内捡得江小美遗落的棕色钱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一百元以及江小美的交通银行卡三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张,其中一交通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2013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蒙太奇窜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火车站东侧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用拾得的农村信用卡(卡号为6229920500093437387)分十次共冒领人民币20000元;当日10时许,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横岭圩农村信用社柜台处用该卡冒领人民币3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太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蒙太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太奇已全部将所得赃款退还给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蒙太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