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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车牌70块向车主索财获利千元被判六年
发布时间:2013-10-25 11:45:00


    本网讯(许健 郑纬云)  2013年10月16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舒亮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舒亮年过三十,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入狱三次,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次。被告人舒亮刑满释放后,仍不改恶习,自2013年1月起,先后窜至江西省南城县、广昌县、余江县等地,采取在夜晚携带起子盗窃汽车车牌,将车牌藏匿于作案地点附近,留下电话联系方式,以汇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归还车牌要挟被害人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舒亮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后又办理了多个手机号码用于作案。至案发,舒亮盗窃汽车车牌70块,向车主索要财物共计1300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亮为勒索他人财物,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由国家机关依法核发的汽车车牌,盗窃数量大、流窜作案范围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舒亮所犯的罪名和犯罪情节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舒亮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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