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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为“讲义气”持刀追砍他人致死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25 16:19:12
本网讯(谢斌) 2013年10月23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因为庸俗义气聚众伤害他人致死的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龙义全、莫晓波、莫模超、李才柳、邓焮彰、邓家炼、吴宗诚、彭明勇、韦仁和、邓某某、韦仁兵、莫模杰、林兵等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2年8月12日晚23时,龙义全去江贝村郑某某家中接女儿龙某某时,与前妻梁某发生争执并打其一巴掌。为此,郑某某与龙义全发生打斗,后被劝开,龙义全随即接龙某某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郑某某纠集郑乐星(死者)等十余人持砍刀、铁铲等工具到龙义全家欲找龙义全赔礼道歉,后因公安干警到来而未果。次日,郑某某以要求龙义全亲自道歉并赔偿为由,多次打电话向龙义全索要人民币5000元。获知此事后,龙义全便纠集被告人莫晓波、龙义双、龙天才、龙天意(三人均另案处理)到其家商量对策,莫晓波纠集莫模超、莫模杰、林兵带刀来帮忙;莫模超纠集李才柳帮忙;李才柳纠集彭明勇、邓焮彰帮忙,并准备作案刀具;邓焮彰纠集邓家炼、邓某某、吴宗诚、韦仁兵、韦仁和、韦庆全(在逃)等人帮忙。同月14日21时许,郑某某纠集郑乐星等人到达塘边村时,被告人龙义全等人即持砍刀等工具对郑某某等人进行追砍。邓焮彰、韦仁和、邓家炼、吴宗诚、邓某某、彭明勇、莫模超等人又持刀砍击郑乐星四肢部位,致郑乐星大出血休克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义全、莫晓波、莫模超、李才柳、邓焮彰、邓家炼、吴宗诚、彭明勇、韦仁和、邓某某、韦仁兵、莫模杰、林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龙义全、莫晓波、莫模超、邓焮彰、李才柳、邓家炼、吴宗诚、彭明勇、韦仁和、邓某某在共同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韦仁和、吴宗诚、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龙义全、莫晓波、李才柳、邓焮彰、邓某某、邓家炼、吴宗诚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邓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晓波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被告人莫模超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案外人郑某某纠集被害人郑乐星等人数次向龙义全索要人民币5000元,继而被龙义全一方纠集人持刀追砍,造成郑乐星死亡的后果,被害方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且郑某某因本案已被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据此,可以认定被害人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龙义全等十三名被告人亲属自愿代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7000元,被害人亲属对上述被告人的罪行表示谅解,可以视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龙义全、莫晓波、邓焮彰、莫模超、邓家炼、李才柳、彭明勇、韦仁和予以从轻处罚,吴宗诚、邓某某、韦仁兵、莫模杰、林兵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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