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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统计工作的困境及改进
作者:韦艳艳   发布时间:2013-10-25 10:02:21


    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对法院工作中各种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综合分析,客观、真实地反映法院工作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揭示法院工作的活动规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只有突破瓶颈,不断提升和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水平和效果,才能适应新时期法院工作发展的新要求。

    一、当前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频繁更换统计员和业务部门内勤不利于统计工作经验的积累

    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项复杂、专业性强的工作系统工程,新任统计人员熟悉司法统计工作需要一段时间,要想全面掌握报表填报流程、掌握审核检查方法则需要经过系统的学习、锻炼和摸索。而现实工作中往往是兼职统计人员和业务部门内勤工作几年熟悉统计工作后就被调到办案岗位,再选用新进公务员或是没有任何统计经验的人承接统计工作。频繁更换统计人员,加之原来的统计员又急于到新岗位工作,使得统计交接工作进行的急急忙忙,“传、帮、带”疲于形式,造成新任统计人员一时无法掌握统计工作具体流程和要求,遇到问题不知如何解决,甚至出现畏难情绪,严重影响了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新任统计人员多数没有参加过各级法院或软件开发公司组织的统计专业培训,有的对审判执行业务工作流程尚未完全熟悉,统计工作的概念更是为零,其所掌握的统计知识、相关审判执行业务工作经验及统计知识和工作方法基本属于空白,达不到统计员应具备的选任标准,且司法统计工作相对枯燥和繁琐,新同志往往难以专心统计工作,致使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工作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司法统计工作中缺乏深入的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

    司法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业务工作内一定时间和范围多个案件、多种信息的总体数量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从而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时进行参考。在统计过程中面对纷繁、复杂的数据信息,部分统计人员缺乏对社会重点、敏感问题及各类案件数据的特点、重要数据的异常等情况的敏锐捕捉,未能进行及时的分类加工并深入分析原因,无法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综合治理参考,统计服务的职能没有被充分发挥和利用。目前形成的统计分析报告一般是与同期数据相比较为主要内容,新出现的情况或数据出入较大的为补充,缺少有价值的、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统计分析材料。缺乏与案件承办人的有效沟通,单一从数据出发进行统计分析,没有对基本案情和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整体把握,难免出现“纸上谈兵”的情况,形成的统计分析报告脱离实际,提出的建议对策也就不利于领导的参考决策。

    (三)多口径统计方式易导致数据不一致,且浪费人力物力

    统计口径一致是保障统计数据一致的前提和基础,不同单位和部门开发的统计软件和案件信息录入系统极易因为统计的口径不一致而导致统计数据不一致。目前,统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往往存在一种或几种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如广西法院的锐新审判系统、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和法院司法统计数据处理系统),在资源紧张的情况下,一个案件信息要由专人重复录入几次,既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严重浪费,也不利于案件的统一监督管理。加之现有的统计管理模式分散,各业务部门内勤是联结业务一线与综合统计部门的中心环节,由各业务部门和条线领导管理,在提供相关案件数据时各自为政,往往与统计部门掌握的数据不一致,这种分散型的统计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性和整体性,损害了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司法制度深刻变革的今天,愈来愈不适应法院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审签工作流于形式,统计监管职能缺位

    统计监管是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的重要环节,需要统计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数据的敏感性。目前一些统计人员由于难以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还是将自己定位在数据整理汇总的角色上,认为具体案件信息是审判执行业务工作的内容,忽略对数据质量检查和审核工作,对于业务部门填报的案件登记卡和数据报表疏于管理,对于应该履行的审签手续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一些重点数据的填报只是口头对接,造成把关不严,责任不清,出现数据漏报或错报等现象。

    二、推动司法统计工作深入开展的建议

    (一)变分散型的司法统计管理体制为集中型的统计管理体制

    集中型统计管理体制,指各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基本上集中在统计部门进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不负责统计工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法院及其下属人民法院的统计工作。这种工作机制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填录,节约人力物力资源,又将统计部门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之外负责统计工作,易于建立统一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和司法统计标准体系,做到客观公正。为充分发挥司法统计职能,宜配备人力,设立独立的司法统计职能部门,在管理机构上确立司法统计部门的地位。无论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考评、上级法院业务部门对下级法院业务部门的考评,还是本院的考评,不能以业务部门的总结报告为准,也不应按照两条线数据的各取所需搞“双轨制”,而应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依据,保证各类案件数据的客观真实。

    (二)发挥统计监管职能,强化司法统计数据质量建设

    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必须客观地反映审判执行业务工作运行的态势,有喜报喜,有忧报忧,来不得半点虚假。要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就要切实把握统计数据的客观性,排除各种利益主体的干扰,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重点数据要强化审签责任,坚持严格把关,基层法院院长、分管领导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查所签发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及统计数据,发现异常问题要及时组织核查解决,确保填报的统计数据客观真实。统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审核,坚持规范执法,统计部门每月要逐人、逐件认真核对数据,对需要领导签发法律文书却不具备的数据一律从报表中删除,同时要加强对统计数据使用的审核把关,纠正各业务部门上报上级业务部门数据与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不一致现象,保证统计工作的准确性、严肃性,服务办案和领导决策。

    (三)用“活”统计数据,提高统计分析含金量

    加强对司法统计数据分析的质量和效率,使司法统计数据的“死数字”变成具有参谋价值的“活资料”。统计数据的根本是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具体业务工作体现,所以在案件登记卡填录和审核过程中要与各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加强联系与沟通,以便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善于发现和收集个案、类案中反馈出来的带有倾向性或普遍性问题,深挖有价值的统计分析线索作为基本素材,积极撰写有内容、有质量的统计分析材料,同时拓宽素材来源渠道,加大与信息、调研、宣传等部门的协作力度,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达到内部信息互通共享,在全院范围内提供统计分析方面的调研重点、课题等信息,鼓励干警结合本职工作撰写统计分析材料,引发全体干警对统计分析的关注和热情,形成积极参与、善于思考的良好氛围,逐步提高统计分析的数量和质量,打开统计分析工作的新局面。

    (四)加强统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员的工作水平

    人民法院统计管理部门需要制定符合审判执行工作需求的培训计划,提高统计员的统计业务水平,确保基础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通过采取不同形式组织统计员进行交流与培训,内容除了司法统计的基本要求、统计管理规定,还包括审判执行业务工作流程、统计学原理等,对新上岗人员还要通过传、帮、带的方式帮助其尽快熟悉并投入到统计工作中,从源头上保证统计基础数据的真实、全面。统计部门负责人发现统计员的填报存在突出问题或是提出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时,要由点及面,将与该问题相关的其他注意事项全部加以强调,使其加深理解、高度重视,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掌握统计要点和方法,对统计工作形成系统概念,同时随时关注上级法院最新发布的统计工作标准和要求,及时传达给各业务部门,以便遵照执行,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组织统计员进行集中的学习,适时的给予培训和指导,使各统计员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升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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