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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梦 袍泽情——探究司法认同之路
作者:张乐涛 林 海    发布时间:2013-10-28 09:35:29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无。”这句风靡中国法学的经典,近来饱受质疑,对其批判反思的居多,正面肯定的较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对“法律”文字的误解,伯尔曼笔下的“法律”是一种最广泛意义的法律,不仅包括社会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结构与程序,还包括关于正义的理念以及实际运作的法律等,而有些学者倡导的“法律信仰”仅指国家实体法;二是与伯尔曼表达的真实意思相去甚远,伯尔曼的理解是“人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对超越其自身的真理的信仰,否则,社会将式微,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没有宗教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宗教信仰将蜕变成狂信。”[1]

    笔者以大众对法律信仰的质疑为切入点,就构建具有中国自身特点的司法认同作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法治共识:梦想与理念

    (一)信仰很遥远

    提起公正的符号,很多人会联想到法袍、法槌,这些都是象征法官职责的符号,法官身穿法袍是彰显司法庄严神圣的行为,其意图是让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参与人感受到“肩负审判重任者需摒除个人癖好与偏见,以及先入为主的判断”,使“个性服从法律程序的要求”,从而,“法律正义的崇高信念——客观、公正、公平——就被戏剧化了”,[2]并通过这种“表演”使“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这种带有宗教色彩的法律仪式经历了800多年的历史演变,仍然被保留在法律传统之内并在1999年传入中国,然而仪式的移入虽然影响深远,但却 “貌合神离”,那就是司法传达给人的更多的是一种维持社会秩序工具的感觉,而不是一种追求永恒公平正义的司法信念,因此也就无从谈起法律信仰的社会认同。

    伯尔曼试图用法律与宗教的内在勾联唤起公众对法律矢志不移的忠诚和遵从法律的普遍信任。而在 “法律信仰”批判论者来看,这种信仰的呼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太过理想化,几乎没有现实性和可行性。在当下司法公正不足、司法公信低下、司法权威失落的现实下,盲目地倡导法律信仰确实脱离实际。

    (二)怀抱理念,务实而行

    信仰是一种神圣的概念,没有对宗教的狂热以及批判后的反思很难刻入人的内心,然而梦想却是可以企及,并且每个人都可以拥有,可以追求实现的愿景。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中国梦的时候,其实也就法治梦作了阐述,那就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伴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公平正义不再只是个人的梦想,同时也成为整个国家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更加明确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工作主题。鲜活的史料早已证明,没有普世的理念做指引,公平正义终究只是镜花水月。因此,笔者以为“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不应仅是主题,更应是全社会的价值认同,永恒的司法理念。我们不仅要永恒地追求公平正义,更要努力将这种正义和法律人文关怀让每一个人都能感受,都能遵从。

    二、时代格言:问题与探索

    “问题是时代的格言,是表达时代自己内心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3]在司法与群众认同之间存在怎样的割裂,应当架起怎样的桥梁?这是法律人的心结,更是人民群众的期盼。对于司法认同不足的原因,理论与司法实务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屈服于权力与腐败

    长期以来,司法的角色都是以一个配角出现在中国大舞台,就是一个服务者。1966年为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服务,服务不长时间,法院就被军管了。“文革”以后恢复法院,开始为改革开放服务,后来要为商品经济服务,再后来又为西部大开发服务。[4]如今要为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服务。法院总是个次要的,而不是神圣化的角色,如此次要的角色当然不能挺起权威的脊梁。工作中,一些法院开设了院长接访日,政府开设市长接待日,往往政府领导接待的信访人数和时间要比法院领导接访的更多、更长,且民众普遍认为去市政府比去法院更能引起重视,督促解决问题。更有甚者,曾轰动一时的法学教授带群众在政府门口“下跪维权”,法律人士不信法,并非是对法律制度本身的怀疑,实则是对当下一些地方司法不彰、权大于法的质疑。除去案件本身的问题,司法在群众心中地位的不认同可见一斑。

    其次,是司法系统出现的腐败和违纪,其对于司法公信的消耗简直就是灭顶之灾。司法腐败不仅侵蚀司法机关的肌体,破坏法官形象,更削弱了法律权威。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等玩弄法律的行径直接指向整个正义的司法制度,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亵渎法律便是在摧毁人类真善美的最终保障。人们可以容忍政府的无能,但不能忍受司法的腐败,当法官在群众和利益之间选择了后者,人民同样也会选择抛弃法官,甚至抛弃法律。从黄松有受贿案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集体招嫖案,一次次的践踏都警醒我们司法反腐的重要性。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 “打老虎,打苍蝇” 的手段越来越强硬,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

    (二)法律脱节于社会

    从70年代改革开放,到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成,“摸着石头过河”成为国家立法的精神指引,我们用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完成了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取得了巨大了成就,但同时也留下许多诟病,司法个案折射出来的社会矛盾与冲突不仅暴露了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更凸显了整个司法体系对法律自身合法性基础过去自信,以致忽略了法治的社会语境这一正当性基础,表现在:

一是立法与现实的脱节。中国大量复制和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时,因移植背景差异,部门法规合理性不足,同时在全国人大立法时,人大代表数量及所代表的群众利益诉求都无法准确体现在立法和立法程序中,导致立法与司法的民众支持率不高。如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不能适用的规定在中国乡村不能被理解和接受,难以符合民众的普遍正义观,造成民众与司法关系的紧张,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就是最好的例证。[5]

    其次,立法的滞后性也造成了与社会的脱节,法律本身的简洁、稳定性决定了无法超越社会现实,在加速建设现代化国家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法律无法给予及时回应,通过司法解释虽然能弥补立法缺陷,但也带来诸多后遗症,例如,解释权威受质疑;解释过多,立法被消弱;过渡解释,或致误解等。

    二是司法与社会的脱节。现代司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秩序正当性的压力,但是,它仍然存在着封闭与开放、内信与外迫、确定与无常、普适与特惠、规则与事实的内在冲突。[6]一旦法治规则脱离社会现实、社会参与、社会情感这些司法资源的供给,将不可避免的与社会之间产生严重的错位而“自毁前程”。近几年引起轰动的“许霆”案、“彭宇”案、“药家鑫”案等强烈地反映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社会管理和表达自身利益的愿望,但我国司法体系的回应总是饱受争议,这说明我们司法制度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化完善。

    因此,构建现代司法要在司法公开、人民参与、民意沟通、释法说理、社会监督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纵观近来的薄熙来、刘志军、张曙光等案件公开审理的效果,也能感受社会给予的积极评价,可以说这几起案件的审理,每个细节都浸润了法治精神。从一开始的立案,到公诉,再到公开审理、宣判、再到二审,无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权、也彰显了司法追求正义的决心和信心,最终赢得了民心。

    影响司法认同的因素还有很多,但笔者以为,问题的根本在于法律必须真正融入人民的世俗生活并使之产生归属和价值认同效应,法只有在社会的土壤里才能凝聚正能量,就像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提到的:“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者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三、架构桥梁:接地气,司法方能显人气

    (一)走群众路线,创新接地气的司法机制

    群众路线对司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一切为了群众”是我们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依靠和发动群众”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权利,“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理念,即通过犯罪人与被害方之间的协商,并经过以专业人员或者社区志愿者充当的中立的第三方的调解,促成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并确定解决方案。通过恢复性司法使被害人的生活恢复常态,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取得被害人与社会的谅解,从而重新融入社会。[7]最终“实现少捕人,治安好”,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南平市两级法院大力弘扬詹红荔精神,创新机制,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先后出台了刑事和解、刑事案件民意征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联动三大机制,使司法决策更加民主,司法工作更接地气,司法效果更获认同。2013年1至9月,南平市两级法院刑事部门共受理案件1369件,结案1232件,其中适用刑事和解案件263件,适用民意征询机制案件422件,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联动机制84件。全市审判质效明显提升,其中,两级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从去年同期的92.62%上升至94.21%,提升了1.6个百分点;调解率从32.06%上升至44.25%,提升了12.2个百分点;撤诉率从22.05%上升至25.52%,提升了3.5个百分点;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从21.38%下降至7.38%,降低了20个百分点;实际执行率从98.87%上升至100%,提升了1.2个百分点;执行标的到位率从98.64%上升至99.99%,提升了1.4个百分点。

    (二)践行司法为民,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在追求司法公正的路上,南平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完善司法认同,着力夯实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石,开创刑事审判做群众工作的新局面。浦城黄某某与被害人梅某某系同村村民,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被告人利用被害人醉酒之机下毒药杀害被害人,受理此案后,合议庭认为该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方、被害方系同一村村民,当地群众对双方的了解是一样的,怀着“老百姓心里对本案处理都有一杆枰”的想法,经院领导审批后合议庭全体成员到案发所在村召集当地村支书、主任,村委、支委委员,治保主任,被害方和被害方所在小组组长,乡人大主席,综治副书记,司法办主任,综治办主任,派出所负责人等共计十三人参加的座谈会,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系女性,合议庭特地邀请所在村妇女主任参加。经座谈了解得知,当地村民对被告人评价较高,其为人很好,乐于助人,只是作风不大好;被害人每次喝酒后会耍酒疯,由于被告人不想和被害人保持联系,被害人便经常打电话骚扰被告人,多的时候一天二十几个电话,在夜里被害人会到被告人开的食杂店敲门、骂人;由于双方存在感情纠纷,可能都有些过错,希望法院能本着人性、家庭考虑,与其他杀人案件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鉴于以上意见,考虑本案因感情纠葛引发,而被害人常电话纠缠被告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故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缓。此案公诉人也参与民意征询座谈会,其认为法院通过部门联动、征询并吸纳民意,从而谨慎司法达到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通过接地气的司法才能融入社会,贴近群众,沟通司法与群众内心认同的桥梁。这些与司法实践机密相连的创新机制是“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在刑事审判中的三个支柱点,契合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能够凸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司法实务中有助于化解当事人恩怨和对抗情绪,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从源头上化解涉诉信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结语

    法官,“轻者定纷止争,中者断人毁誉,重者判人生死”。法官之法袍,与武夷的红袍一字之差,却同样成为世界经典,它们的出彩都源于吸取了自身成长所依赖资源的精华。正如法家所云:“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8]若每位法官都能扎根社会,贴近群众,秉持一个正义的良心,一个爱民的真心,这份饱含真意的袍泽情才会永不褪色,广受尊崇。

    【注释】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

    [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3页。

    [4]贺卫方:《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下)》,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2期,第37页。

    [5]何鸣:《完善基层司法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02/03/342641.shtml中国法院网,浏览时间2013年10月23日。

    [6]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困境及其出路》,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7]黄华生:《社会服务刑研究》,江西高校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8]刘道朋:《“亲亲相隐”之现代刑事法律人文价值分析》,载《兰州学刊》,2011年第1期。

    【参考文献】 :

    [1]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

    [3]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4]贺卫方:《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下)》,《中国律师》,2002年第2期。

    [5]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困境及其出路》,《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6]黄华生:《社会服务刑研究》,江西高校出版社,2009年版。

    [7]刘道朋:《“亲亲相隐”之现代刑事法律人文价值分析》,《兰州学刊》,2011年第1期。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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